医保待遇这些方面有调整 按照新版《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我市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就医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我市就医待遇标准。 临时就医人员,按照我市本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5倍确定。异地转诊就医和异地急诊抢救支付比例在我市本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10%确定;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在我市本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20%确定。 已备案并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自然年度内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备案服务管理更便民 市医保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时,对相关材料不全的可采取承诺补充制,允许先予备案并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充,承诺补充的约定时限为6个月,未按照约定时限补充材料的,即时取消备案,记录为医保失信行为,12个月内不得通过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应履行承诺事项,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提供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业务时,将严格执行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我市转诊病种目录或病情标准,填写《锦州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将转诊信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对符合我市转诊病种目录或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转诊住院备案流程告知、宣传等工作。 |